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抗告人 陳忠逸 即相對人相對人 楊雅鈞 即聲請人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酌定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通知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程序費用,此項裁定通知已於103年9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