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志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3,289元(450,309+122,980=573,289),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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