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告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鐘 上列原告對被告星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與原本相符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