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昭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昭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昭瑋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6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45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4530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91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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