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告 賴昭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昆熹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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