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彥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彥夫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531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45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