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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