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二號
原告乙○○
甲○○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二號
原告乙○○
甲○○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