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温浴水 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温浴水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温浴水現任職於家佳診所擔任藥劑師,每月薪資收入約40,000餘元,除此薪資收入外,名下尚有存款1,008元,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3,147,672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安泰銀行雖提供「債權本金2,099,290元、分180期、利率0%、月繳11,663元」之還款方案,惟因債務人尚有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協商範圍,且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基本生活費用11,682元、扶養母親 邱蜂 費用5,000元後,實已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以致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曾於民國106年8月1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因債務人尚有積欠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合庫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協商範圍,致其無法接受安泰銀行所提供之「債權本金2,099,290元、分180期、利率0%、月繳11,663元」之還款方案,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106年8月23日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安泰銀行,並有安泰銀行106年9月14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調解而不成立。又因債務人積欠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合庫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上開前置調解協商之範圍,本院乃依職權函詢該等債權人就現存債權餘額願意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為何,經渠等陳述意見如下(有台新資產管理公司106年9月13日台新資產106法字第32159號函;合庫資產管理公司民事陳報債權狀及檢附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移轉命令、債權計算書等資料在卷可憑):
⒈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尚積欠本公司無擔保債務2筆
,合計2,801,788元;倘債務人尚有意願與本債權銀行重啟調解方案,其仍可先行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亦可再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程序,非無救濟之方式。
⒉合庫資產管理公司:本公司計至106年9月25日止之債權額總計為1,093,699元。
⒊上開債權人雖未陳報渠等願意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
清償方案為何,惟以目前銀行公會所定最優惠還款條件(即180期、0利率)計算,債務人每月至少需支付協商金額約33,304元(11,663元+2,801,788元/180期+1,093,699元/180期)。
四、債務人雖主張其現任職於家佳診所擔任藥劑師,每月薪資收入約40,000餘元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向債務人任職之家佳診所函查其薪資若干等情,業據該公司函覆稱:債務人自106年1月起至106年8月止之應發薪資、法院強制扣款金額、實付薪資分別詳如附表所示,有該公司106年9月12日函文檢附債務人温浴水之員工薪資表、薪資給付簡表(本院卷第71至73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之全部財產及薪資為所有債權之總擔保,是於債務人薪資遭法院強制扣款之情形下,雖仍應還原債務人原有之總資力後始能正確反應及評估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惟因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合庫資產管理公司並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6項所稱之金融機構,通常未參與前置調解協商程序,而無法將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納入前置調解協商範圍,且資產管理公司若繼續或聲請強制執行,並不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致該等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強制扣薪之部分仍會繼續進行,此有債務人提出之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6969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2415號執行命令影本各乙紙在卷可證,是以,本件計算債務人之薪資收入應將債務人於資產管理公司無法納入協商之情形而經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強制扣薪之部分予以扣除,始符合公平原則。基此,本院參酌家佳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員工薪資表所載:債務人於扣除法院強制扣薪金額後之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49,813元,應堪認定。
五、又債務人主張其負債總額為3,147,672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名下尚有存款合計1,008元,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前置調解不成立通知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戶籍謄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71823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2415號、103年度司執字第000000、96969號執行命令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28號卷宗、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後,核閱相符,是債務人此部分之主張,亦堪憑採。
六、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49,813元,需扶養母親邱蜂,有債務人檢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債務人自陳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為11,682元(包含租金6,000元、水電費141元、電信費541元、伙食暨生活必需品費用5,000元),經衡諸債務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工作型態、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其主張負擔上開屬「個人」之必要支出費用項目尚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6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1,448元相近(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核屬合理。另債務人之母親邱蜂之扶養費用,依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說載列,債務人每月支出邱蜂扶養費用為5,500元,因該扶養費用之金額尚較上開臺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再由其扶養義務人2人共同分擔後之每月5,724元為低,亦堪認合理。準此計算,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49,813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11,682元、母親邱蜂之扶養費用5,000元後,僅餘33,131元,已無法負擔最大債權人安泰銀行願意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及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合庫資產管理公司依銀行公會所定最優惠還款條件,即每月應償還約33,304元之債務清償方案,是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七、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債務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10月11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
┌────┬─────┬─────┬─────┐│薪資時間│應發薪資│法院強制扣│實發薪資││(民國)│(新臺幣)│薪金額│(新臺幣)││││(新臺幣)││├────┼─────┼─────┼─────┤│106年1月│54,670元│7,003元│47,371元│├────┼─────┼─────┼─────┤│106年2月│54,590元│7,003元│47,291元│├────┼─────┼─────┼─────┤│106年3月│64,130元│7,003元│56,831元│├────┼─────┼─────┼─────┤│106年4月│55,606元│7,003元│48,307元│├────┼─────┼─────┼─────┤│106年5月│62,010元│7,003元│54,711元│├────┼─────┼─────┼─────┤│106年6月│62,950元│7,003元│53,651元│├────┼─────┼─────┼─────┤│106年7月│49,820元│7,003元│42,391元│├────┼─────┼─────┼─────┤│106年8月│61,745元│13,367元│47,952元│├────┼─────┼─────┼─────┤│合計│465,521元│62,388元│398,505元│├────┴─────┴─────┴─────┤│平均月薪:││398,505元/8個月=49,813元(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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