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7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阿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清鐘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瑞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新臺幣肆仟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