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郭淑美 關係人 郭朝金
郭鴻基 莊郭阿蜜 郭世章 郭阿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 郭老眞 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與收養人郭老眞(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77年2月8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為收養人即養父郭老眞收養,因養父已往生多年,欲回歸原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收養人之除戶謄本、本家生父丁○○、本家兄弟郭世章及養家兄弟姐妹甲○○○、戊○○、乙○○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稱:收養人為其伯父,從小住在一起,當時是大家庭,小時候是由本家父母扶養,到國中才被養父收養,被收養後仍是大家庭住在一起,養父死亡後我沒有繼承遺產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已死亡多年,因生父年邁欲回歸本家盡孝道,參以本家及養家家庭成員均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等節,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