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所請求被告返還之臺南縣永康市○○街○○號地下二樓第五七號停車位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