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乙○○被告環寶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本件原告起訴時乃列被告環寶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為法定代理人,依上開規定,原告應列監察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此,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表示是否更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監察人 林德聰 」,如未具狀更正,本院將審酌本件原告所列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將裁定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