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交簡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交簡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嘉交簡字第107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八年度嘉交簡字第一○七六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年籍「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部分,均應更正為「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刑事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年籍應為「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本及正本誤載為「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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