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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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68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 胡桂花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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