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告A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被告 張育祥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08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魏俊明
法官梁世樺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