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黃雅媖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法 陳昭全 律師7扶律師)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11理 由12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3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14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15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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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民事庭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裁17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18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無清算財產可供分配,此有19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20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南21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22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23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24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25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26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27裁定如主文。
28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9官提出異議。
30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31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第一頁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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