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蔣傳祥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7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8主 文9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一關於貳、更生清償分配表之記載,應10更正如附表所示。
11理 由12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13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14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16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715條亦有明文。
18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19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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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21事務官提出異議。
22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23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24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5
(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每期清償金額:2,304元27
(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每期清償金額:552元29
(03)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30每期清償金額:273元第一頁1
(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每期清償金額:771元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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