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1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