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丞瑞被告陳威霖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丞瑞、陳威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經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餘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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