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李崇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二
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