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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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4 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