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彭若晴 律師
鄭懷君 律師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秉鑫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