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44號原告 楊岳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啟鴻鐘冠宇 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3月16日已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依前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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