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3號聲明人 吳潘蓋熱
吳秀芳 吳秋憫 吳寶守 前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昌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對被繼承人 吳仙甲 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
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並已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聲明人等4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明人等4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