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50號原告 段鑫槑 被告 洪瑞宏 訴訟代理人 黃勝發 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781號民事判例參照。本件兩造間據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2
1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558,986元,本院刑事庭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21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2,500,000元,就擴張請求941,014元部分,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金額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