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原告 蘇良夫
蘇進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告 蘇聖元
蘇勇益 蘇梁月 見 黃秋珍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黃裕堯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