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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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通行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賴同利 訴訟代理人 吳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許綢 、 賴貴豐 間回復通行權事件,不服
103年4月11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