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吳昆哲 被告 吳文能
駿州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成秀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王令冠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國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