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7號原告 方淑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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