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富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建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金皇欣汽機車精品店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內含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資料)。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建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