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6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2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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