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9日起執行羈押,再於97年1月19日延長羈押2月、復於97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
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