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重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陳文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家暴重傷害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97年1月19日、同年3月19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禁止接見通信部分,業經本院於97年5月13日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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