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768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訴訟代理人 岳怡娜
被 告 林子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20,此
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