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60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新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莫文忠 、 林耕樺 (
原名 林碧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