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494號
原   告 中央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弘凱
被   告 成鼎電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思樺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北小字第494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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