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韋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韋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10年5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20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第76號、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2小包(驗後淨重0.10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12公克,爰更正如前〉、0.011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1月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第76號、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112、0.021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
0.102、0.011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沒字第508號卷第4頁),自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裝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112公克、0.021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102公克、0.01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