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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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2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麗娟附表:
┌──────────────────────────────┐│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3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備考││號││││││├─┼───────┼───────┼───┼───┼────┤│1│長榮航空股份有│85-ND-00000000│1000│1││││限公司│││││├─┼───────┼───────┼───┼───┼────┤│2│同上│85-ND-0000000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