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
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查被告所涉犯者係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 陳景明 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洪珮婷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