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告 林松田
林佩玲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伍萬肆仟參佰伍拾肆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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