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22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
訴訟代理人  邱珮菁
被   告  邱雅惠  原住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 陸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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