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婷雅 債務人 李璟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自民國94年12
月31日起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7日金管銀㈥字0000000000號函(證一)核准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4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50萬元
,期限4年,雙方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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