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妨害公務、恐嚇及詐欺等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台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