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永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國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