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6號上訴人 潘阿梅 被上訴人 楊清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4月29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6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