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黃碧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蕭寶珠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蘇樂朋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蘇樂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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