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 簡銅炎
簡紫宸 (即 簡培楨 之承受訴訟人) 簡宗雋 (即簡培楨之承受訴訟人) 簡雅 均(即簡培楨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大凱 律師被告 簡林月蝦 兼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簡淑芬 被告 簡源鴻
簡仲沂 簡語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簡紫宸、簡宗雋、 簡雅均 為原告簡培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簡培楨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12日死亡, 陳玟秀 、簡紫宸、簡宗雋、簡雅均為其法定繼承人,惟陳玟秀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373號准予備查在案,並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8月31日宜院春家司群109司繼字第373號家事法庭函等件附卷可稽(見本案卷第191至195頁),是簡紫宸、簡宗雋、簡雅均於109年9月30日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見本案卷第187頁),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由簡紫宸、簡宗雋、簡雅均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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