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總毛重參點壹陸捌伍公克,驗餘總毛重參點壹陸壹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函送查扣無主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3.1685公克,驗餘總毛重3.1610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本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3.1685公克,驗餘總毛重3.1610公克),且均屬無主之物,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9年1月21日以108年度他字第1441號行政簽結等情,有警員職務報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上開案件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3.1685公克,驗餘總毛重3.1610公克)扣案足憑。
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3.1685公克,驗餘總毛重3.1610公克),經鑑定結果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份附卷可按,足徵前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皆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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