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30號原告泰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韓樹大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起訴狀誤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代表人記載為「 郝龍斌 」,正確記載應為「 吳盛忠 」,且原告未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含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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